加州第 20 號法案照明標準的新規則
在 2 月 8 日,加州照明和技術中心 (CLTC) 舉辦了一次網路研討會,以審查今年年初生效的加州照明電器法規的重大變更,並重點說明製造商、零售商和消費者的資源。重大變更包括燈具法規和類別的更新、加州電器效率資料庫的更新以及產品標章規則。
通用 LED 燈具
通用 LED 燈具現在被規定為與通用燈具類別中的其他燈源類別不同。所有技術的通用燈具 (GSL) 效能要求額定使用壽命至少為 1,000 小時,並且至少 45 流明/瓦。GSL LED 要求指定額定使用壽命不低於 10,000 小時,最低效率 68 lm/W,最低合規分數 282 [分數 = 效率 + (2.3 x CRI)]。在 2019 年 7 月 1 日之後製造的所有 LED 燈具必須符合第 2 階段要求,即最低效率 80 lm/W,最低合規分數 297,以及最高待機功率 0.2 瓦。